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 告 華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安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被 告 怡和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捷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Dynamic Container Line Ltd. 法定代理人 劉康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3年度保險字第 8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系爭貨物之保險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系爭貨物於目的地放行時,發現貨物受有損害之情事,已依保險契約理賠系爭貨物之受貨人,而取得保險代位權,並進而以原告有運送契約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情事,而對原告請求賠償損害,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案號:93年度保險字第 8號)。爰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乃以原告是否應就系爭貨損,對泰安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據,是以,本院認於93年度保險字第 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