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字第48號原 告 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被 告 宇航海運承攬運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被 告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