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字第52號

原告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登強
原告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P.M. Whit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告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9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ransmarine Navigation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甲○○○○○○ ○○○○○ ○○○○○○○○○○○」之記載,應更正為「P.M.Whittingto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