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字第52號原 告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登強 原 告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P.M. Whit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9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ransmarine Navigation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甲○○○○○○ ○○○○○ ○○○○○○○○○○○」之記載 ,應更正為「P.M.Whittingto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