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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林秀圓

  • 當事人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乙○○○○○○○○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海商字第52號原   告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登強 原   告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   告 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P.M. Whit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海瀧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9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ransmarine Navigation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甲○○○○○○ ○○○○○ ○○○○○○○○○○○」之記載 ,應更正為「P.M.Whittington」。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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