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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惠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京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且逕寄

一份予被上訴人,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林惠瑜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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