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京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且逕寄
一份予被上訴人,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林惠瑜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