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林惠瑜
- 法定代理人林志恒
- 上訴人京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海商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京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力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 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且逕寄 一份予被上訴人,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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