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破字第108號聲 請 人 甲○○即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之二 相 對 人 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詳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中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五條有明文規定。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參拾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詳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且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及債務明細表,未檢具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亦應予補正。 三、上揭應補正事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