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108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破字第108號
- 聲 請 人
- 甲○○即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樓之二
- 相 對 人
- 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樓之二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脈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 左: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詳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中各項債權、債務之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五條有明文規定。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參拾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詳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且聲請人提出之債權及債務明細表,未檢具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亦應予補正。
三、上揭應補正事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