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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三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
全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霞

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奉准解散登記前尚有財產總額新台幣(下同)伍仟貳佰肆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柒元,負債壹仟零壹拾萬元;惟在解散前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出售汽車一部伍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收回應收帳款陸佰伍拾叁萬零伍佰元及銀行存款壹佰伍拾伍萬捌仟叁佰叁拾捌元,但又償還華南商業銀行抵押借款捌佰零捌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外,另有存出保證金貳仟陸佰零捌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應收票據壹仟捌佰壹拾玖萬零壹佰伍拾叁元均遭倒帳退票無法兌現,故迄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僅剩財產總額壹拾肆萬肆仟零貳拾柒元。然聲請人現有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債務總額共計捌佰陸拾伍萬陸仟伍佰元,聲請人即債務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台北市政府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資產負債表、轉帳傳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命令、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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