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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六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百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及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五條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據本院查詢聲請人之財產總歸戶明細,其中關於投資案外人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達三千八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標準,其應繳納聲請費一千二百元。復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一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僅提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並僅列舉其若干債務狀況,應認尚未依據破產法第六十一條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上揭應補正事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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