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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5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破字第56號

聲請人
百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鏞
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百成工程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百成工程有限公司乃經營水電、空調、消防等工程承攬業務,原經營尚稱良好但於民國90年後因主要客戶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財務問題,致使債務人對其應收帳款計新台幣(下同)六千餘萬元無法取得。復債務人投資於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長期投資計二千六百餘萬元亦因景氣轉壞,致造成鉅額虧損。債務人茲因營運上之資金需求曾向合作金庫此寧分行辦理信用借款4,500,000元,及彰化銀行西松分行辦理信用借款10,000,000元,另自89年以來積欠群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之應付帳款計26,000,000元,目前債務人因公司業務已全然停擺無任何收入,故已無力償還能力。依照破產法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宣告之。為此謹檢同債務人資產負債表、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損益表(以上皆影本)等件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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