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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八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八號

聲請人
百恩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技大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N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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