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八號
- 聲請人
- 百恩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技大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