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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八六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
黃龍立即系統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系統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系統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系統公司)之清算人,經執行清算事務,債權人申報債權計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五萬五千二百八十二元,營業稅二百四十六五千八百一十四元,營所稅違章六十一萬六千四百元,營業稅違章二萬九千四百元,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一十六萬四千九百六十八元,燃料使用費五萬五千二百七十三元,合計稅捐債權有四百七十八萬七千一百三十七元,而相對人系統公司之資產僅有二十九萬四千二百三十七元,顯不足清償稅捐債務,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系統公司破產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系統公司所積欠者均屬稅捐債務,而稅捐債權,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規定,均屬於國稅,故其債權主體同一,實質上之債權人僅有一人,依上揭說明,自無對相對人系統公司為破產宣告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系統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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