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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六0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楊代華

  • 當事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六0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正確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代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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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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