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六0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六0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正確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代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