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六號 上 訴 人 翔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丞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 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 審亦適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中提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布料具 有瑕疵,致上訴人受有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之損害,並與 被上訴人之叁拾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承攬報酬,相互抵銷,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壹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等語。惟上訴人就上開瑕疵所為之抵銷抗辯,業經本 院另以判決駁回,則上訴人自無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具有提起反訴利益之 情事。故揆諸首揭說明,應認為上訴人之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林惠瑜 法官 姚念慈 法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