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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二二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二二號

上訴人
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懋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聲威網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亦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
    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
      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
      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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