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吳青蓉
- 當事人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樓之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22號上 訴 人 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金懋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聲威網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金懋晉為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代表人之證明(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紀錄,金懋晉已於民國89年8 月16日當然解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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