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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22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22號

上訴人
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金懋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聲威網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金懋晉為台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代表人之證明(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紀錄,金懋晉已於民國89年8 月16日當然解任)。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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