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88號上 訴 人 味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