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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吳光釗姜悌文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味爵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88號上 訴 人 味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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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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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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