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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光釗姜悌文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88號

上訴人
味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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