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690號上 訴 人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十四號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上訴人 丙○○○股份有限公司 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八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上訴人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旭東」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