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八一號
- 聲請人
- 即繼承人
- 乙○○
右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二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生、
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路○段二三0號八樓之四)於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蕭忠仁
法院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