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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八一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蕭忠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請人
即繼承人
乙○○

右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二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生、

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路○段二三0號八樓之四)於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官蕭忠仁

法院書記官王俊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一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