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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九號

聲請人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相對人
中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玉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中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輪營造有限公司及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叄佰伍拾陸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另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中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輪營造有限公司及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二分之一(其中之百分之三十五由案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連帶負擔之);餘由相對人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中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輪營造有限公司及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相對人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另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各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金額,並均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肆拾玖萬叁仟貳佰貳拾柒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仟叄佰玖拾元 已退還壹仟貳佰貳拾捌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貳仟貳佰壹拾壹元合 計 肆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說明:相對人中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玉輪營造有限公司及程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二分之一,為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案外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已給付聲請人捌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後,為壹拾陸萬壹仟叄佰伍拾陸元。其餘二分之一由相對人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為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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