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0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0九號
- 聲請人
- 鉅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李文輝律師
- 相對人
- 聯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四千二百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五百一十元合 計 二萬四千七百一十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 記 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