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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二0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羅富美

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二0號

聲請人
長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一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一四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柒佰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二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供擔保後,嗣經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五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後,現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一四八號提存面額共計七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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