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0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0四號
- 原告
- 香港商群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雪莉
右當事人與被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第二項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為新
台幣叁仟元。合計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