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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0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0四號

原告
香港商群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莉

右當事人與被告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第二項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為新

台幣叁仟元。合計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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