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一0號 原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當事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叁佰肆拾 捌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叁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