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二七號
- 原告
-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毓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周禎國即國盛企業社
- 原告
- 范宋春回即春回工程行
- 原告
- 贊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龍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六人共同
當事人永瑄股份有限公司、毓輝工程有限公司、周禎國即國盛企業社、范宋春回即春
回工程行、贊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龍厚工程有限公司包行政院退輔會台北榮民技術
勞務中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
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