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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三0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三0號

原告
康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右當事人與被告山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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