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三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三0號
- 原告
- 康您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月
右當事人與被告山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三0號
右當事人與被告山天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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