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 原告
- 王福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鎮海
- 被告
- 宏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山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七百三十九萬九千六百零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七
萬四千二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