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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0號

原告
金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戊○○

右原告與被告乙○○、丁○○、甲○○、鍾小琪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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