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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安紳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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