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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黃雯惠

  • 原告
    甲○○與被告安紳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安紳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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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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