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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
保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春香

原告與被告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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