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保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春香 原告與被告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