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 原告
- 保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春香
原告與被告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與被告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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