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孫益鳳
- 原告駿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慶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駿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益鳳 原告與被告慶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 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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