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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孫益鳳

  • 原告
    駿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慶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駿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益鳳 原告與被告慶大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 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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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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