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當事人千方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 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