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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一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惠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
安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錫儁

原告安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九十九萬五千五百八十八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三萬零七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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