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九三號
- 原告
- 山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銓慶
右原告與被告紳嘉國際留易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依:
⑴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⑵上述收費標準,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九二)院田文公字第0三0二八號函,針對逾十萬元之部分,均提高十分之一之裁判費(計算公式可自司法院網站之「民事事件新制徵收費用標準」閱覽、下載)。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壹萬零柒佰叁拾肆元伍角捌分,以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台灣銀行公告匯率(一比三三.一二五)換算為新台幣三百六十六萬八千零八十三元,應徵裁判費三萬七千三百三十三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欲節省裁判費,亦得與被告另行協調解決方式;但應注意時效等規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