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1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1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雄
- 被告
- 元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景輝
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肆拾貳陸仟壹佰伍拾叁元」記載,均應更正為「肆拾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叁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