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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三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三號

原告
大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對被告大弘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三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八百

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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