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四號
- 原告
- 亨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玲
右原告與被告台勁國際汽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四號
右原告與被告台勁國際汽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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