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即更名前之鵬耀) 法定代理人 邱彥璋 右當事人與高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