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0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0二號
- 原告
- 玄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右當事人與被告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0二號
右當事人與被告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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