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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0二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0二號

原告
玄同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右當事人與被告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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