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蔡憲宗
- 原告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右原告與被告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肆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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