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一號 原 告 甲○○ 桃園 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高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