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五號
- 原告
-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振
- 被告
- 銘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其銘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一五號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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