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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三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新加坡商假日屋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彼得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提出被告給予之資遣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元換算其每月薪資

應推認為四萬五千元,而原告係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出生,至其六十歲為止,

尚餘工作年限為六年八月,計八十個月,核定為三百六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

萬六千六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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