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八號
- 原告
- 汎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浩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浩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玖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拾萬零貳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