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九號 原 告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珍 右當事人與依鑫廣告有限公司、乙○○、甲○○○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