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林孟克、林恒正
- 原告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原 告 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克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聯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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