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 原告
- 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克
- 訴訟代理人
- 廖穎愷律師
- 被告
- 聯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恒正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