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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林孟克、林恒正

  • 原告
    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0號 原   告 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克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聯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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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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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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