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原 告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弘 原告與被告漢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 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