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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原告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弘

原告與被告漢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

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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