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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九號

原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右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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