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黃玉蓮
- 原告好聖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右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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