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一號
- 原告
-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蓮
當事人好聖貿易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二一號
當事人好聖貿易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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