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 原告
- 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梅
當事人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陸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當事人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陸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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