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張明輝
- 當事人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原 告 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梅 當事人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陸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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