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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三號

原告
鳴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香菱

原告與被告派麗展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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