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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四號

原告
貝得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珠

當事人與偉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捌萬叁仟伍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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